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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崇英、周浩与成都信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英,周浩,成都信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327号原告张崇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周浩,男,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尹静,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信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卓启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崇英、周浩与被告成都信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崇英、周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崇英、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张崇英、周浩承担。代理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钰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