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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开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与福州永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单位法务部长。被告福州永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马路36号天城小区5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谢谦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永驰实业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奇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雪梅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