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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保定市新市区点点婴幼儿用品专卖店、李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保定市新市区点点婴幼儿用品专卖店,李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东风中路。负责人王爱东。被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点点婴幼儿用品专卖店,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李雪。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雪银行存款520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