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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执裁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建伟、马芳、王海军、白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建伟,马芳,王海军,白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宁执裁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黄金魁,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加元,该联社黄滨信用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孔建伟,男,生于1976年5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马芳,女,生于1974年10月31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白玉东,男,生于1974年10月17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建伟、马芳、王海军、白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本案执行标的264295.02元(含借款本金159800元、利息101882.52元,案件受理费2612.5元),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5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孔建伟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孔建伟履行执行标的264295.02元,自2015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履行11000元,直至付清。现被执行人孔建伟已按约履行33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宁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文涛审 判 员  田 龙代理审判员  李超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