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8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告山东亚新联钢铁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万能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友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韩敏。被告刘功伟。被告张建敏。被告曹希海。被告刘江涛。被告刘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44371.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