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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红卫与王传峰、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卫,男。委托代理人苗露彬,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锋,男。委托代理人樊国献,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榜栓,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曹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晓静,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红卫与王传峰、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卫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提出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红卫自愿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撤回二审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张红卫撤回上诉;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张红卫撤回本案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3307元及二审��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3307元,由上诉人张红卫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