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执民字第1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敬波、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敬波,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张权,周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上执民字第1158-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鸣。被执行人:赵敬波。被执行人: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关贤。被执行人: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雷。被执行人:张关贤。被执行人:张权。被执行人:周国平。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敬波、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张权、周国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11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1368560.56元。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敬波、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张权、周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六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国平持有的杭州新越置业有限公司43%的股份进行评估,并经三次司法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赵敬波、杭州临安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九通电子有限公司、张关贤、张权、周国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周国平外,均去向不明,现被执行人周国平名下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理,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上城区广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执民字第11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