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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官连均、曹小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官连均,曹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347号申请人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官连均。被执行人曹小英。关于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官连均、曹小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