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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志中诉王喜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中,王喜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张志中,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魏战富,巩义市第十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喜来,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中诉被告王喜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中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志中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