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异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太恒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异字第36号异议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负责人***,行长。委托代理人***。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超、仇飞飞,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新河北街***号。被告中太恒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号。被告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李文健,汉族,***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太恒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太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李文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18-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上述五名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910,396.9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15年6月1日,本院依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冻结了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开立在异议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以下称济宁银行微山支行)处的帐号为***的保证金帐户(以下称系争帐户)。2015年7月6日,济宁银行微山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保证金帐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开立在济宁银行微山支行处帐号为***帐户的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系争帐户的保全措施,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开立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行处帐号为***帐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国平代理审判员 吉顺祥代理审判员 施泉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立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