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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迎宝诉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银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宝,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刘迎宝,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平向申请执行人刘迎宝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7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40元,执行费1090元。被执行人李建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