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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定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寄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不少于10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何雄彪(公民身份证号××)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幸福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夏国用(2014)第0**号】一宗,查封财产价值以1080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何雄彪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11号地块3栋23层1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土地证号码:武昌国用(商2014)第121**号】一套。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