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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2015年6月12日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兴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院指控:2015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四轮拖拉机沿饶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象屿集团大门北57.7米处时,因车辆失控翻入西侧沟内,致使被害人王××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刘××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黑(02)V1493长春牌四轮拖拉机装载方钢、水泥、铁丝网等建材,同时车上搭载被害人王××和刘×××、刘××××、毕××等人。当车辆沿饶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依安县象屿集团东门北侧57.7米处时,翻入道路西侧沟内造成王××受伤,王××在被送往齐齐哈尔市救治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王××系因胸部受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多脏器毁损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5年6月13日,刘××协议赔偿王××家属经济损失。王××家属表示对刘××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黑(02)V1493长春牌四轮拖拉机一辆(照片)证实,被告人刘××在事故中驾驶的机动车。(二)书证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刘××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2.依安县公安局依公交认字(2015)第2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不承担事故责任。3.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调查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已协议赔偿被害人王××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的自然身份。(三)证人证言证人刘×××、毕××的证言证实,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供述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安)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9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的死亡原因。(六)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驾驶四轮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的���点及现场情况等。(七)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写入户籍证明内)、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无前科劣迹,在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已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玉来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杨文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婧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