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碧芳与被告李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杨碧芳,女,汉族,生于1954年9月5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喻维新,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碧芳与被告李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碧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碧芳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强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