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云,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张学云,农民。被告张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云诉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云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