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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学云与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云,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张学云,农民。被告张影,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云诉被告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云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