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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商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路为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镇江致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倪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路为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致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倪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润商初字第0253号原告镇江新区路为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四季经典26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裔小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致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与林隐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安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倪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路为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致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倪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路为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新区路为轮胎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