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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汉六冷商贸有限公司与蔡桂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六冷商贸有限公司,蔡桂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9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六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路12号东区。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莉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蔡桂芳,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武汉六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冷商贸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34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六冷商贸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冷商贸��司自愿撤回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六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34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六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曹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