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家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家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150号罪犯黄家府,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黄家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来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8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家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减字第9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家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家府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101.8分;被评为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家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蔡 明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