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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中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辛得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已被另案先查封,查封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表示,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结案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鸡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中预付购煤款2694,987.4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顺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