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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三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邯市民三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4号城关房管处二楼。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革,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西环路与纵横大道交叉口南侧(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守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云锋、吴爱军,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以下简称滏运中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7月7日,滏运中心为其所有的冀D×××××号货运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限自2011年7月8日0时起至2012年7月7日24时止,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54000元。滏运中心按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为滏运中心签发了保险单。2011年10月12日24时20分许,滏运中心的司机马须平驾驶冀D×××××号货车在邯郸市中华大街市政府施工现场倒车时,导致车后变压器和本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查勘,认定为单方事故,并于2012年9月6日出具了证明。经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2年10月15日作出永价鉴字第2012145号事故车辆修复费用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冀D×××××号货车的车损为53065元,滏运中心支付鉴定费1800元、施救费5000元。关于鉴定费票据,滏运中心庭后向法院提交了正规票据,保险公司对该票据无异议。原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为滏运中心签发保险单,是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双方均应按保险单约定严格履行。在保险期间内,滏运中心车辆因倒车发生事故受损,属于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单约定,履行赔付义务。本次事故损失金额均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赔付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关于保险公司所称鉴定结论并非经交警部门或法院委托出具的认定报告,是滏运中心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法院不应当采信。因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鉴定程序违法及鉴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滏运中心车辆损失费53065元、鉴定费1800元、施救费5000元,共计59865元。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称:一、只有事故证明,不能认定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保险公司。滏运中心的车辆在施工工地倒车时,车辆后轮陷入地下,发生侧翻,地基不实是车辆发生侧翻的根本原因,与提供场地的施工方有重大关系,既便是单方事故,事故科也应当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何出具的是事故证明?说明该事故的责任不完全属于滏运公司,滏运中心起诉时,应当将提供场地的施工方,一并起诉共同赔偿。滏运中心仅起诉保险公司,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只应在30%的范围内承担。二、滏运中心的车损鉴定费,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施救费5000元虚高,在事故发生地拖到修理厂,最多也就是5-6公里,费用应当在2000元左右比较合理。车辆在邯郸市中心发生事故,却让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邯郸市没有鉴定中心吗?到永年价格认证中心去鉴定其目的是什么?据此,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应当重新鉴定,重新确定损失数额,由责任人按比例分担。被上诉人滏运中心未作书面答辩,但其在审理时口头辩称,本案所涉事故是单方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有责任,在其向滏运中心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施救费是滏运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司法鉴定是认定车辆损失数额的必要途径,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施救费、鉴定费应当由败诉方保险公司负担。关于鉴定问题,保险公司说鉴定是滏运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经论认定的车辆损失费过高,但其没有要求重新鉴定,且其上诉理由没有反驳证据支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滏运中心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滏运中心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构成违约,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案事故是单方事故,事故原因是车辆后轮陷入地下导致侧翻,地基不实是车辆侧翻的根本原因,该事故与施工方提供的场地不实有重大关系,既便是单方事故,事故的责任不完全属于滏运公司,滏运中心应当起诉提供场地的施工方共同赔偿,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只应在30%的范周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公司与滏运中心,保险合同签订后,对保险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提供施工场地的施工方不是涉案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公司以施工场地松软为由,主张提供施工场地的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又称,涉案事故是滏运中心单方委托鉴定的,车损费鉴定数额过高,施救费5000元虚高,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车辆在事故发生在邯郸市中心,却让永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鉴定经论不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重新鉴定…。保险公司虽然认为车损费鉴定数额过高,施救费5000元虚高,且有许多可疑之处,但其在原审期间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期间也未提交足以推翻滏运中心主张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保险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同海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建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