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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国停与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刘国停,男,1951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X,男,1959年8月15日生。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国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国停与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陆置业公司)、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停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金大陆置业公司及美德投资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继凯、李聚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国停诉称,2015年1月15日,刘国停与金大陆置业公司签订了2015第0115-10号、2015第0308-10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大陆置业公司向刘国停借款260000元,期限6个月,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刘国停依约向指定账户转入借款260000元。2015第0115-10号合同到期后,金大陆置业公司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及部分利息没有支付;2015第0308-10号合同利息仅支付到2015年4月10日,刘国停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大陆置业公司偿还刘国停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大陆置业公司辩称借款属实,但企业经济困难,愿意分期付款。被告美德投资担保公司辩称,对刘国停起诉真实性无异议,经该公司查证利息约定月息1.5分,支付至2015年5月10日。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刘国停作为甲方(出借人),金大陆置业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签订2015第0115-10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大陆置业公司向刘国停借款160000元,期限6个月,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并向刘国停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书》,承诺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该公司到期后三日无条件偿付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当天,刘国停依约向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转款160000元,金大陆置业公司向刘国停出具《收据》、《借据》各一份。该合同利息支付至2015年5月10日。2015年3月8日,刘国停作为、金大陆置业公司、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三方又签订2015第0308-10号《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金大陆置业公司向刘国停借款100000元,期限6个月,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利率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美德投资担保公司进行了连带担保,并向刘国停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书》,承诺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该公司到期后三日无条件偿付本金及利息。该合同签订当天,刘国停依约转款100000元,金大陆置业公司向刘国停出具《收据》、《借据》各一份。该合同利息支付至2015年5月10日。上述两笔合同到期后,金大陆置业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刘国停提交的两份《借款合同》、《证明书》、《收据》、《借据》、转款凭证、担保函、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说明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刘国停、金大陆置业公司、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国停与金大陆置业公司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两份借款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金大陆置业公司应按约定期限还款。两份合同现均已期限届满,金大陆置业公司未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对此纠纷金大陆置业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三方约定该借款利息月息15‰,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利息支付至2015年5月10日,利息应按月息15‰计算自2015年5月10日至还款之日。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为金大陆置业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应对该笔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刘国停要求金大陆置业公司偿还两份合同涉及的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国停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的利率计算)。二、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由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殷莉娜人民陪审员  高振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