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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成都采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采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采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良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衡开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474号成都采乐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云飞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采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给付货款本金28736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