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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修长富与聂奇、由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修长富,男,59岁,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天章,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奇,女,47岁,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由军,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修长富诉被告聂奇、由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免收。审判员  张俊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