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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卢潇倩、卢彦明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潇倩,卢彦明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卢潇倩,女,1997年9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卢彦明,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潇倩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卢潇倩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潇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卢潇倩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