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卢潇倩、卢彦明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潇倩,卢彦明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卢潇倩,女,1997年9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卢彦明,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潇倩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卢潇倩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潇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卢潇倩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