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693号原告:王某。被告: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