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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5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力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红岗,唐秀琼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力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何红岗,唐秀琼,龚向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255号原告重庆市力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吴顺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兰,女,1982年4月6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委托代理人李平,男,1969年1月5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何红岗,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唐秀琼,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龚向斌,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力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红岗、���告唐秀琼、被告龚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力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力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力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重庆市力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