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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行立字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脱四庄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脱四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迎行立字00020号起诉人脱四庄,男,193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太原市迎泽区。本院收到起诉人脱四庄诉山西省商务厅劳资人事处、山西省商务商贸资产公司、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脱四庄诉称,其于1949年4月6日加入晋华纺织厂,参加工作,1996年山西省外贸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宣布起诉人退休,但至今未办理退出手续,工资无法核算。故请求判令1、山西省商务厅劳资人事处找回档案250号原件,按照250号原件内容处理问题。或者依照商务厅2007年6月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维持原公司总经理王羽的批示的文件,一次性补清起诉人1949年至今年差额工资和待遇。2、请求判决由被起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起诉人脱四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脱四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萍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