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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廖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芬,彭纪权,唐向东,陈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保字第00008-1号申请人廖芬,女,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宋,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明宇,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彭纪权,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唐向东,女,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陈锦伟,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人廖芬与被申请人彭纪权、唐向东、陈锦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廖芬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被申请人彭纪权于2014年5月26日向申请人廖芬借款500万元,被申请人唐向东、陈锦伟作为借款保证人。借款当日,申请人廖芬将500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付给了被申请人彭纪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按时偿还本息。现申请人急需用钱,多次向三被申请人催收,三者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故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纪权、唐向东、陈锦伟在银行的存款600万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纪权、唐向东、陈锦伟在银行的存款6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久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