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李某,女,住三明市。被告李某某,男,住三明市。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自行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11月27日在三明市三元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原、被告性格很要强,遇事不能相互忍让,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借款,多次欺骗,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日趋激烈,矛盾加深。从2014年6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自行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1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由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产生债务,导致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6月,债权人曾到家中催讨债务,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为此,原告于2014年6月搬离家中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5月6日,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由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双方在夫妻出现矛盾时未能进行较好地沟通,寻求有效方式化解矛盾,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包容和沟通,导致矛盾日趋激烈。原告要求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失去了与原告调解和好的机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榕代理审判员 余金花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力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