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法定代表人:岳帅,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建林,系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武汉翰彩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票号为3090005326871448、出票金额为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百盛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