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富诉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67-1号原告李振富,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霍振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潘福东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富诉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祥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