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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郑成玉与王春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玉,王春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郑成玉,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树忠,教师。被告王春云,司机。委托代理人冀晓庆,无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智晓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学,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1646.4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经庭前填写要素表及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要素为:1、事故发生情况;2、事故车辆投保情况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医疗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护理费;6、营养费;7、残疾赔偿金;8、精神损害抚慰金;9、财产损失。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要素为:1、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情况;2、误工费;3、交通费;4、鉴定费。对于本案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情况,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现场视频录像光盘1张,认为被告王春云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王春云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高新支公司)对视频录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存在异议,事故责任应该由交警部门认定,其认为几方应分摊原告的损失,或者请求法庭进行责任比例的划分。本院认为,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从该视频录像可以看出,被告王春云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左拐弯没有尽到仔细观察路况,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郑成玉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误工费7705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姚家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有劳动能力,在家务农,主张按照农业年均工资15410元的标准予以计算,误工期限6个月,即共计7705元(15410元÷12个月×6个月)。本院认为,原告虽实际年龄已达72岁,但经核实,原告确从事一定田间耕作劳动,且原告计算准确,故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1000元,原告根据自身花费情况予以主张,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考虑原告实际就医治疗必然产生相应费用,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对于鉴定费3050元,该费用属于为查明和确定原告伤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保险人即被告人保高新支公司承担。综上,本院确定原告郑成玉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1172.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2050元、误工费7705元、残疾赔偿金814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50元、财产损失300元,共计51146.45元。因被告王春云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春云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宜。因被告王春云所驾驶的冀G×××××号荣威轿车在被告人保高新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1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故被告人保高新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保高新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赔付原告的数额为:44753.8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护理费12050元+误工费7705元+残疾赔偿金8148.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50元+财产损失3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应赔付原告的数额为:5753.39元((医疗费1172.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1800元)×90%),即人保高新支公司应当赔付原告郑成玉的数额共计50507.19元。被告王春云为原告郑成玉垫付的4500元医疗费,原告应予返还。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郑成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50507.19元。二、原告郑成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王春云为其垫付的医疗费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6元,原告郑成玉负担55元,被告王春云负担4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海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雨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