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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曾某与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055-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甘某。申请执行人曾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浔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曾某不是本院(2002)浔民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因此,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曾某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曾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新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