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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景辉、刘东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景辉,刘东云,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汉族,该公司许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孙景辉,男,汉族,农民。被告刘东云,女,汉族,农民。被告孙广红,男,汉族,农民。被告孙广仁,男,汉族,农民。被告孙广路,男,汉族,农民。被告孙广军,男,汉族,农民。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景辉、刘东云、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勇,被告孙景辉,刘东云,孙广路,孙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广红、孙广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孙景辉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孙景辉向我单位借款50000元,该借款由被告刘东云签订了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并由被告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孙景辉,刘东云偿还借款本息,其他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景辉辩称,该借款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愿表示,是其父亲孙广府去世后,从孙广府的贷款合同转贷形成。且该借款由孙广府借给顾延光使用,并由顾延光出具了借据。并且目前家庭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故此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东云辩称,签字属实,同意偿还借款,但现在无力偿还。被告孙广路、孙广军均辩称,担保属实,同意为孙景辉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广红,孙广仁均未答辩。查明,2014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孙景辉签订(聊农商行许营支行)个借字(2014)年第10142014070007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孙景辉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途为债务承接。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5日,逾期还款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签订了(聊农商行许营支行)保字(2014)年第10142014070007号保证合同,约定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对孙景辉在原告处的借款5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等。2014年7月8日原告将借款50000元支付至孙景辉存款账户,约定月利率为12‰,到期日为2015年7月5日。孙景辉之母刘东云向原告出具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承诺与孙景辉共同偿还上述债务。截止到借款合同到期日被告共偿还利息5126.16元,均未偿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书、保证合同、担保承诺函、借款借据、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在卷为凭,经质证,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景辉和与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刘东云自愿与被告孙景辉共同偿还该笔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孙景辉、刘东云还本付息,并由被告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景辉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孙景辉、刘东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5日,按照12‰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按18‰计算。已付5126.16元)。二、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对孙景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孙广红,孙广仁,孙广路,孙广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孙景辉追偿。案件受理费114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六被告负担。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