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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军与林飞、王彦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林飞,王彦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马军,男1984年5月4日出生,壮族,修理工,住防城区。被执行人林飞,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区。被执行人王彦纯,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马军与被执行人林飞、王彦纯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飞、王彦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马军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364.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元、执行费50元,共计4430元。申请执行人马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林飞、王彦纯已于2015年10月27日赔偿申请执行人马军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4364.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元、执行费50元,共计443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