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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国祥与韦世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祥,韦世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祥,男,1970年1月30日生,住南宁市邕宁区。被执行人韦世佳,男,1980年12月24日生,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黄国祥与被执行人韦世佳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世佳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