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刚青加与被红英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刚青加,男,蒙古族,1964年1月10日生,牧民。委托代理人沙启春,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英花,女,蒙古族,1974年9月11日生,牧民。委托代理人罗卜生,男,蒙古族,1966年8月1日生,牧民,系被上诉人红英花之兄。上诉人刚青加因与被上诉人红英花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刚青加及其委托代理人沙启春、被上诉人红英花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卜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刚青加。审 判 长 巴学农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樊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