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学斌与肖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斌,肖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024号原告刘学斌,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伟强,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斌诉被告肖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斌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刘学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