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6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唐中华与北京乐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华,北京乐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994号原告唐中华,男,1983年1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乐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和参评去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内大库区7-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舰。原告唐中华诉被告北京乐和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由原告刘秀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