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三终字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与马伟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伟静,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三终字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伟静,系秦皇岛市海港区国起防水材料经销部(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程大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东方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文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伟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上诉人马伟静的诉讼费1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刘蒙蒙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