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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大庆与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庆,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庆,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清,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大庆与被执行人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亦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应当继续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