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年某某,女,藏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青海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某,男,土族。委托代理人宁某某,女,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某某与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年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撤诉申请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4元,减半收取129.32元,由原告年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达哇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银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