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永江与齐本江、马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金永江,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齐本江,男,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马洪亮,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金永江与齐本江、马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齐本江、马洪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永江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4年9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翠红审判员 荆延武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