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艳艳与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艳,刘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徐艳艳,女,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雪峰,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雪峰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下列义务:一、向徐艳艳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282500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二、向本院支付执行费4229元。但被执行人刘雪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雪峰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萍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