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311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贾曲乡某某村一组。被告闫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贾曲乡某某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