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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甲,又名李某乙,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刚审 判 员  何冠军人民陪审员  杨晓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宇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