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郎刑初字第001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住郎溪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黄志锋,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指定辩护人黄志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黄某在郎溪县飞鲤镇赛坊头自家菜地里播种罂粟种子,欲用于预防家禽瘟疫。种植的罂粟开花结果后,被郎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发现。2015年5月4日,公安民警在黄某的配合下将种植的罂粟铲除。经清点,共计718株。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人余某、戴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种植罂粟71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