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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建西路支行诉被告杨洪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建西路支行,杨洪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建西路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建西路齿欣花园小区11楼1-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彭必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成,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潘云庭,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系该行理财经理,住大同市城区华安里6楼1单元15号,身份证号140202197207105528。被告杨洪兴,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建西路支行与被告杨洪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新建西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31.5元,本院退还原告631.5元。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降静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