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颖与巨野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徐颖,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巨野。委托代理人徐巨磊(系原告徐颖之父),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县人民医院,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邬德朔,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颖与被告巨野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颖自愿撤回对被告巨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颖撤回对被告巨野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颖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张洪臣人民陪审员  李 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