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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殷三强与吴涛、朱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三强,吴涛,朱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192-2号申请人殷三强。被申请人吴涛。被申请人朱国霞,系吴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三强与被告吴涛、朱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三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吴涛名下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大街121#1幢4层401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殷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吴涛所有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大街121#1幢4层401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殷三强提供担保的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1幢1层103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应山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乐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东升 来源:百度“”